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党委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我局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和谐社会顺利发展,为市政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二条干部管理权限及范围
1、局机关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管理。
2、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应职级干部的任免管理。
3、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股级干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干部任免程序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规定的职务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一般应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机关(含道桥、维护公司机关)提拔的干部原则上应在机关工作满两年以上;基层提拔的干部原则上应当在正股级岗位上任职满两年以上;设施局转企单位聘任人员的提拔应符合《设施局聘任人员管理办法》且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股级岗位任职两年。
2、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适用于干部任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新选拔任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以35岁左右为主体。专业岗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岁左右,可以破格提拔。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3、中层干部的提拔任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经过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除一些特殊职位外,一般应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4、实行干部任职谈话制度。经局党委决定任用的干部,在任职前,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可个别谈话,也可集体谈话。
5、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提拔的干部除特殊岗位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加强对局直属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实行任前交换意见、任后备案制度。即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在决定任免股级干部前,向局政工科报送关于股级干部任免交换意见的请示(附拟任股级干部基本情况),经局党委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局政工科、纪委参与监督股级干部的考察过程),并将股级干部任免通报局党委备案。
局政工科对局直属单位报送的股级干部任免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四条干部考验、考察、考核与监督
1、干部考验是通过对干部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情况、工作绩效、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检验。
2、干部考察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经考察组集体讨论后形成准确详实的考察材料;对拟提拔使用的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廉政鉴定。
3、干部考核由局中层干部考评小组按照局《中层干部考核细则》,结合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进行考核。
4、干部考核、民主测评可分层次进行,年终总评。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采用职工代表评价、考评小组评价、主管领导评价三方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权重比例分别为4:3:3。(具体考核办法详见中层干部考核细则)
5、局纪委审计室每半年对基层班子进行财务审计,基层行政一把手和具有财务审批权的领导干部,在其离任前要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6、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党委和局纪委。
7、坚持领导干部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年度收入申报制度,经调查属于违法违纪的,由局纪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8、实行领导干部廉政建设“九不准”。
(1)不准违反政治纪律,讲政治、讲正气、讲正义,不听信和传播政治谣言,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不准违反组织纪律。要讲团结、顾大局,不搞无原则纠纷。要增强集体主义荣誉感,不搞本位主义、小团体主义。
(3)不准违反财经纪律和私设小金库,设立帐外帐,不得在采购物资中损公肥私拿回扣,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和亲友从事赢利性活动,不准私自提供贷款担保。
(4)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5)不准经商办企业,未经组织批准和安排,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和第二职业。
(6)不准参与任何形式赌博活动和带有宗教及封建迷信的活动,不利用职权(或用公款)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和借机敛财。
(7)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超规范、超权限违规办事,不拿政策、权力作交易,要秉公理事不吃拿卡要。
(8)不准打招呼、写条子、找关系,插手和干预市政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设备招标以及行政执法等活动。
(9)不准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参与公路工程招投标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9、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时间从任职之日起计算。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福利待遇。
10、实行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详见西安市中层干部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干部调配、交流
1、积极推进干部年轻化,正科级、副科级干部年满53周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2、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对象主要是:在同一职务任职满6-9年的,特别是管理“人、财、物”和项目审批、证件核发、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的“热点”岗位,在适当的时间进行轮岗或交流。
3、实行干部交流回避制度。凡涉及直系血亲关系、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第六条退居二线干部管理
1、加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人事制度的宣传力度,形成“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氛围和良性互动机制,局党委每年召开一次退居二线干部座谈会,通报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和主要成就。
2、加强交流,增进感情。局政工科要经常主动与退居二线干部交流思想、沟通感情,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让他们体会到组织的关心,坦然地面对现实,正确地对待组织的安排,定期向退居二线干部通报工作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回访谈话记录。
3、退居二线干部要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中层干部廉政建设“九不准”自觉维护单位利益。不得参加非法团体,传播扰乱社会治安的言论,有损单位声誉。
4、积极鼓励退居二线干部依法开辟其它途径自主创业,发挥余热。不准以操纵、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经营、中介、代办各类与市政行业建设有关的事务,维护正常的行业秩序。
5、关心退居二线领导干部的健康和生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格检查。
6、退居二线干部由局政工科统一负责管理。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参加正常的组织活动和政治学习。享受国家规定的在岗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享受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所在单位目标责任各项兑现奖励,其年终奖依据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统一核发。
第七条干部教育培训
1、局管干部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政公用局的要求分期、分批参加各类专项培训学习。积极参加局党委组织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由政工科对出勤情况进行考核,无故不参加或没有达到要求的,严格考核。
2、从建设学习型干部队伍出发,树立先进的学习理念引导中层干部利用工作之余,开展读书、调研活动,提高与时俱进,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和良好的个人素养。
3、鼓励在职干部参加高级学历教育。对学以致用的,局党委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偿。局管中层干部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取得学历后,本人应向局党委提出书面更改学历申请,并将学历档案报送局政工科,党委审批后方可更改学历。
第八条免职、辞职、降职
1、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绩效目标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审批。局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特别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干部退休
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干部,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对干部进行退休谈话。
第十条本办法由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中层干部管理办法(暂行)》(市政管党发〔2006〕11号)废止。